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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海口十三项人才落户对象及所需材料

人才引进 2020-12-15 14:17:48 0

(一)在我市就业的2003 年起非应届高校毕业生。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及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直系亲属的合法房产证明。

 

(二)在我市自主创业的2014 年以后(含2014 年)高校毕业生。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营业执照》。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直系亲属的合法房产证明。

 

(三)年龄在55周岁以下,按我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直系亲属的合法房产证明,在工作地落户的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及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年龄在55周岁以下,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学位证书。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直系亲属的合法房产证明,在工作地落户的提交与用人单位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及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年龄在5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技术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直系亲属的合法房产证明,在工作地落户的提交与用人单位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及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年龄在55周岁以下,上年度在我市工资性收入达到30 万元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 万元以上的来我市就业的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证明资料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直系亲属的合法房产证明,在工作地落户的提交与用人单位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及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年龄在55周岁以下,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我市所聘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 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书。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直系亲属的合法房产证明,在工作地落户的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年龄在55周岁以下,在我市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我省12 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 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书。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直系亲属的合法房产证明,在工作地落户的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九)年龄在55周岁以下,教育部“985 工程”“211 工程”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学历证书。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直系亲属的合法房产证明,在工作地落户的提交与用人单位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及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近3 年内获得各类省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创新创业奖项的人才,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项目奖项(不含荣誉奖)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以上的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本市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创新创业奖项证书或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证书,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直系亲属的合法房产证明。

 

(十一)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本市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直系亲属的合法房产证明,在工作地落户的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二)在我市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对本地产业发展起到一定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市政府的确认意见书。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直系亲属的合法房产证明,在工作地落户的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三)在我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 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 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引进市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急需、特殊才能的人才。

提交材料:居民户口簿、市政府的确认意见书、劳动合同。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直系亲属的合法房产证明,在工作地落户的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来源:海南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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