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管理办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 从业人员要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举止文明,关心爱护学生; 教学、教研人员还应为人师表,仁爱敬业,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了从业人员的结构性要求, 明确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 面向中小学生、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 首次提出了建设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触碰“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损害国家利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歧视、侮辱学生,存在虐待、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行为”等11类行为“红线”且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审核后,纳入全国统一监管平台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进行管理。 从业人员不得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两类人员。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记者:周雪莉 编辑:马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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