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辍学,是指学生人在学校心不在学校,或者是人也长期不在学校的现象。此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家庭原因,也有社会原因,还有立法方面的原因。 家庭原因 家长外出务工,孩子便留守,自然缺乏父母的关爱,缺乏在学习上的督促,于是从小学到初中,孩子都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甚至到初中阶段,很多学生长期离校,流连于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沾染社会不良习气,更是与辍学无异了。而父母未能采用积极、有效方式沟通劝返,甚至加重未成年人的逆反、厌学情绪,最终导致上述未成年人辍学离校。 立法原因 立法缺失,学校有时“束手无策”。目前立法上未明确约束“隐性辍学”行为,致使相关行为得不到有效防控。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都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但对于学生无故逃学的现象并没有提供可具体执行的管理措施。 学校和老师、教育部门监管困难,个别教育行政部门“放任自流”。个别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疏于管控且未出台有效管控举措,如有的地方教育部门、乡镇未建立流失学生档案,仅依靠学籍掌握学生是否辍学,导致挂学籍的“隐性辍学”现象未被及时发现,丧失了对学生进行劝返的最佳时间。隐性辍学”学生重返校园困难重重。一方面,会遭遇同校家长“抵制”。部分家长会以家委会名义给学校施压,抵制部分“隐性辍学”学生返校,造成这些学生难以顺利返校。 社会原因 一方面农村地区老师本身就严重不足,根本留不住优秀的老师,于是在学生在乡村地区既得不到父母的陪伴,又得不到优秀老师的悉心教育,就非常容易走上辍学的道路;而另一方面,农村父母因为经济条件不足,附近找不到好工作,不得不外出打工,在大城市里又没有经济实力让孩子在大城市里上学,于是孩子只能留守。 综合上述原因,导致农村隐性辍学的现象越来越现象,它是继留守儿童问题之后农村比较严重的问题。 很多未成年人真正辍学现象发生前,往往都会有一段“隐性辍学”期,而这期间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观念重塑的关键期,为了彻底根治“隐性辍学”问题,依法监督,保障权益,对辍学学生进行教育、劝返;明确职责,合力推进,明确各个相关部门的职责,合力控制辍学现象;与此同时加强宣传,积极引导。例如引导父母回乡打工,回乡创业,甚至回乡陪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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